湖南法治報訊(通訊員 曹天宇 向宏揚)近日,龍山縣人民法院一審宣判瀘溪縣公安局合水派出所原所長唐某徇私枉法案,對被告人唐某以徇私枉法罪判處有期徒刑兩年六個月;已收繳的被告人唐某的違法所得160000元,由收繳機關依法上繳國庫。
基本案情:
經(jīng)審理查明,2022年至2023年,被告人唐某利用擔任合水派出所所長職務的便利,先后多次接受張某等人(已另案處理)的請托打招呼,在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后,故意不履行查禁違法犯罪活動的法定職責,包庇他人在其轄區(qū)內(nèi)多次開設賭場。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唐某身為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對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訴,并從中收受賄賂,其行為已構成徇私枉法罪。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罪行,自愿認罪認罰,積極退繳全部違法所得,法院綜合被告人唐某的犯罪事實和悔罪表現(xiàn)等因素,依法作出如上判決。
法官說法: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條規(guī)定,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對明知是無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訴、對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訴,或者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jié)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員應該是法治的守護者和法律的踐行者,承擔著維護社會公平正義,保障人民群眾合法權益的重要使命。本案中,唐某身為一線司法人員,利用職權徇私枉法并從中獲取利益,嚴重損害了法律權威,破壞社會公平正義,必將受到法律的嚴懲。法院提醒,廣大公職人員要時刻保持清醒頭腦,堅守法律底線,做到為民服務、廉潔奉公。同時,也呼吁社會各界加強對公職人員的監(jiān)督和支持,共同營造風清氣正的政治生態(tài)和法治環(huán)境。
責編:李穎
一審:曾金春
二審:伏志勇
三審:萬朝暉
來源:湖南法治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