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致無償搭乘人受傷,應(yīng)減輕被搭乘人的責任
2022-06-28 14:39:36
來源:湖南法治報 | 編輯:李林俊 | 作者:黃浣蓮
湖南法治報訊(通訊員 黃浣蓮)非營運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無償搭乘人受傷,被搭乘人的賠償責任如何劃分?近日,平江縣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
2020年10月9日上午,涂某無償乘坐劉某駕駛的兩輪摩托車,行駛時摩托車與張某駕駛的小車相撞,造成涂某受傷。涂某傷后被送到醫(yī)院住院40 天,經(jīng)評定為十級傷殘。交警認定由張某與被告劉某負同等責任。2021年12月,涂某將張某、張某投保交強險及商業(yè)三者險的保險公司、劉某共同起訴至法院。
平江縣法院審理認為,機動車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或財產(chǎn)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責任限額范圍內(nèi)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事故雙方按照各自的過錯比例分擔責任。因被告劉某與張某負事故的同等責任,對超出交強險外的損失應(yīng)由兩人共同承擔。被告劉某的車輛并未投保任何保險。對于應(yīng)當由被告劉某承擔責任的部分,因原告涂某系無償搭乘被告劉某駕駛的事故車輛,非營運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無償搭乘人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應(yīng)當減輕其賠償責任,故本院酌情認定由原告涂某對被告劉某應(yīng)賠償?shù)牟糠肿载?0%。
綜上,法院依法判決由某保險公司賠償原告涂某損失14萬余元,張某賠償0.2萬余元,劉某賠償1.2萬余元。雙方均未上訴,目前本案已經(jīng)賠償完畢。
責編:李林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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