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法治報訊(通訊員 田婷婷)??為嚴厲打擊毒品犯罪,在“6.26”國際禁毒日即將到來之際,湘潭縣法院依法對 4 起毒品犯罪案件進行公開宣判。
?販賣毒品收到“冥幣”
2022年11月份,被告人楚某安按照其弟弟楚某華(已被處理)的指示,4次販賣6.5包毒品海洛因。其中,2022年11月15日18時許,被告人楚某安接到一男子電話稱要毒品海洛因,楚某安駕駛電動車攜帶3小包海洛因到南方加油站附近的路邊上和該男子交易2.5包毒品海洛因,剩余的半包海洛因楚某安帶回家。該男子支付楚某安5000元現(xiàn)金,其中有49張為冥幣,僅1張百元為真鈔,民警在搜查楚某安家中發(fā)現(xiàn)剩余的36張冥幣。
另查明,上述毒品交易的毒資楚某安都交給了楚某華。
法院認為,被告人楚某安多次販賣毒品供他人吸食,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已經(jīng)構(gòu)成販賣毒品罪,依法應予懲罰,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楚某安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坦白,認罪態(tài)度較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楚某安起積極主動作用,系主犯,依法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
被告人楚某安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販毒兩次只賺40元
2020年5月至6月,被告人羅某壘兩次應下線人員周某(另案處理)的要求購買冰毒、麻古。羅某壘在收取下線周某的毒資后,聯(lián)系其上線“三毛”,將毒品放到指定位置,周某隨后將毒品取走后自行吸食,羅某壘從中非法獲利40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羅某壘販賣毒品給他人,其行為已經(jīng)構(gòu)成販賣毒品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羅某壘販賣毒品罪系坦白,依法可以從寬處理。
被告人羅某壘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追繳被告人羅某壘的違法所得40元,上繳國庫。
?口含美沙酮帶出醫(yī)院轉(zhuǎn)賣
2022年2月至8月期間,被告人袁某安多次將自己從株洲市第三人民醫(yī)院合法領取的美沙酮溶液以每毫升約2.5元的價格非法販賣給吸毒人員戴某元并從中牟利。期間,袁某安共非法販賣給戴某元美沙酮溶液約1260毫升,從中獲利3900元。
另查明,2022年9月8日,民警在抓獲袁某安時,查獲袁某安隨身攜帶的一瓶溶液,經(jīng)湘潭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鑒定,該溶液凈重324.81克,檢出美沙酮成分。
法院認為,被告人袁某安多次向他人販賣毒品,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已構(gòu)成販賣毒品罪,依法應予懲罰,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袁某安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坦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對于被告人袁某安稱其并不知道美沙酮溶液不允許販賣的辯解意見,經(jīng)查,被告人袁某安明知美沙酮受國家嚴格管制,在用于戒毒治療時應當在相關機構(gòu)監(jiān)督下使用,仍采用口含的方式將美沙酮溶液帶出,并多次以牟利為目的販賣給他人,袁某安的行為符合販賣毒品罪的構(gòu)成要件,構(gòu)成販賣毒品罪。
被告人袁某安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追繳被告人袁某安的違法所得3900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自己吸毒還容留他人吸毒
2019年5月21日晚,被告人吳某林的妹妹(未到案)來到吳某林家告知其有幾個朋友會來她家玩。后歐某某等三人來到吳某林家中,隨后吳某林與歐某某等人在二樓臥室內(nèi),采取“燙吸”的方式一同吸食了甲 基苯丙胺(俗稱“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劑(俗稱“麻古”)的混合物。
另查明,2019年5月24日,被告人吳某林因容留他人吸毒被湘潭縣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
法院認為,被告人吳某林提供場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為已經(jīng)構(gòu)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應予懲罰,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吳某林在到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吳某林自愿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
被告人吳某林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下一步,湘潭縣法院將繼續(xù)發(fā)揮刑事審判職能,保持高壓態(tài)勢,依法從嚴從快打擊毒品犯罪。通過公開宣判、開展禁毒宣傳等活動,提高人民群眾自覺抵制毒品的意識和能力,營造全民禁毒的濃厚氛圍。
責編:劉璐
一審:曾金春
二審:伏志勇
三審:萬朝暉
來源:湖南法治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