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法治報訊(通訊員 艾方方)未成年人駕駛他人二輪摩托車上路行駛,與其他摩托車相撞,發(fā)生交通事故,由誰承擔賠償責任?近日,平江縣人民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案件。
2022年8月31日12時許,原告劉某駕駛二輪摩托車行駛一處轉彎地段時,恰逢被告小張(未成年人)駕駛無號牌二輪摩托車后載兩人在路口處左轉彎后往其駕駛方向行駛。劉某在避讓小張的二輪摩托車時失控,在失控的過程中撞上小張駕駛的無號牌二輪摩托車左后側,致使二車倒地受損、劉某受傷的交通事故。事故發(fā)生后,小張的爺爺老張接到電話后到達現(xiàn)場,事故雙方未在現(xiàn)場報警,隨即劉某被送往醫(yī)院住院治療共用去醫(yī)藥費用30619.64元,老張向原告墊付了醫(yī)藥費用700元,交通費100元。后經(jīng)鑒定劉某的傷殘等級屬十級傷殘。
另查明,原告劉某駕駛摩托車登記號牌為湘******,具有二輪摩托車駕駛資格。被告小張系未成年人,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資格,小張所駕駛的無號牌二輪摩托車系其爺爺老張所有,老張未對該二輪摩托車投保交強險及商業(yè)保險。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劉某駕駛機動車,未佩戴安全頭盔,未注意操作規(guī)范,在距離小張駕駛的無號牌二輪摩托車數(shù)米遠即已失控,在失控的過程中撞上小張駕駛的摩托車左后側,隨即雙方摔倒在地,劉某未盡安全注意義務、操作不當與本次交通事故發(fā)生具有直接因果關系,是導致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本院認定劉某在本次交通事故中負主要責任;小張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資格、駕駛無號牌機動車輛、超員搭載、未佩戴安全頭盔,本院認定小張在本次交通事故中負次要責任。
本案小張駕駛的事故車輛未投保交強險,故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應先由小張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超出交強險部分的損失,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經(jīng)認定原告劉某損失中屬于交強險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內的費用37419.34元,已超過該項限額18000元;屬于交強險死亡傷殘賠償限額內的費用136674.29元,未超過該項限額180000元,因此此次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劉某的損失,被告小張應當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賠償18000元 +136674.29元=154674.29元。本院酌情認定被告小張對于原告超出交強險責任限額的損失承擔30%的責任。原告超出交強險賠償責任限額的損失為37419.34-18000+鑒定費2300=21719.34元,故被告小張應賠償原告劉某超出交強險責任限額損失21719.34元×30%=6515.8元。
本案中,小張系年滿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為限制行為能力人,其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jiān)護人。因小張的父母對于未成年人擅自駕駛機動車上路行駛未盡到監(jiān)護職責,,現(xiàn)無證據(jù)證實小張有個人財產(chǎn)和有獨立、固定的經(jīng)濟收入,故小張應承擔的賠償責任由其監(jiān)護人承擔。本案小張駕駛的無號牌二輪摩托車,為其祖父老張所有和管理,老張在使用和管理該摩托車過程中,未對該車投保交強險,未對車鑰匙進行妥善保管,放任無駕駛資格的未成年孫兒駕駛無號牌機動車上路,具有明顯過錯,結合本案案情,依法認定由該二輪摩托車的所有人老張在小張承擔責任范圍內適當分擔30%的賠償責任,即(154674.29+6515.8)×30%=48357.03元,已支付800元予以抵減,還應支付47557.03元;而被告父母承擔(154674.29+6515.8)×70%=112833.06元。
最終法院判決由被告父母賠償原告劉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112833.06元,由被告老張賠償原告劉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47557.03元,并駁回劉某的其他訴訟請求。目前,該案判決已生效。
交通安全關于每一個家庭的幸福,每一起交通事故的發(fā)生都會對肇事者自己及家人、被害人及其家人造成傷害。家長是未成年人的第一責任人,不僅要重視該行為的危害性,更要對未成年人子女盡到應盡的監(jiān)護義務,教育子女嚴格遵守交通規(guī)則。若未成年人在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情況下,駕駛未經(jīng)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jiān)護人承擔侵權責任。另外機動車所有人將機動車出借給未成年人駕駛,應當承擔與其相應的民事責任。道路千萬條,安全第一條。所以廣大駕駛員一定要持駕駛符合國家標準的、安全的機動車上路,嚴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規(guī)定,養(yǎng)成良好的額駕駛習慣,走文明路。
責編:馬志軍
一審:許新文
二審:伏志勇
三審:萬朝暉
來源:湖南法治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