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法治報訊(通訊員 龔安妮)“我就是簽個字而已,錢都是他們借的!”近日,永定區(qū)人民法院審理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判決擔保人對該筆借款承擔連帶責任。
被告張某、石某、覃某因共同經營服裝生意所需,于2021年10月向原告瞿某借款23萬元,被告王某自愿為該借款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借款當日,雙方簽訂了借款協(xié)議、約定了借款利率,王某也在借款協(xié)議上簽字擔保。但被告三人支付利息至2022年7月后,就因經營虧損不再支付借款利息。瞿某多次催收無果,故提起訴訟。
法院審理后認為,瞿某與被告三人之間的借貸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而被告王某在借款協(xié)議中簽字,自愿為張某、石某、覃某債務提供連帶責任保證,依照法律規(guī)定,保證合同是為保障債權的實現,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fā)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保證人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合同。故瞿某要求王某對張某、石某、覃某的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理由正當,本院予以支持。但被告王某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被告張某、石某、覃某進行追償。
法官說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條 保證合同是為保障債權的實現,當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fā)生當事人約定情形時,保證人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合同。
第七百條 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有權在其承擔保證責任的范圍內向債務人追償,享有債權人對債務人的權利,但是不得損害債權人的利益。
擔保有風險,簽字需謹慎。若要為他人擔保,一定要充分了解被擔保人的資金狀況、信用情況、資金用途、經營能力等情況,同時明確約定擔保范圍、擔保期限、擔保方式,三思而后行,切不可草率簽字,讓自身陷入糾紛的漩渦。
責編:蔣文娟
一審:蔣文娟
二審:伏志勇
三審:萬朝暉
來源:湖南法治報